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7时许,酒后驾驶灰色“五菱”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京QS****)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四元桥上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mg/100ml。
被告人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