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区**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吉JU****小型轿车与吴某某驾驶的吉*****警小型轿车相撞,至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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