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4时00分,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常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县堠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镇汤村街里左转弯时与于某某相撞,致使于某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0mg/100ml。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朝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之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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