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沂南县山青线行驶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孟庆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7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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