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大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粤 C4K***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高新区下栅检查站东侧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下栅检查站路段右转弯进入G228国道时,主动报警称其驾驶汽车与电动车相碰,等待民警处理。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于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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