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吉J****的灰色本田普通两轮汽油摩托车,在**街道**大街**饭店门前,与岳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吉C7****号白色丰田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于某某与其朋友杨某某轻微擦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4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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