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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吉K****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池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

(二)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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