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村**组**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辽J****2号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号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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