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博野县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居住地:博野县**小区**号楼**单元2020,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20时10分左右,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小型越野客车沿蠡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口处时,被蠡县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乙醇含量检测,乙醇含量为18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并且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
2020年6月9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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