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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0********,汉族,群众,本科文化,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家属院**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大阳”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西苑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所送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扣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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