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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镇**社区**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8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与城北转盘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58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阎  妍

检察官助理:谢平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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