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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粤K4****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一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880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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