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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乡****村******号,现住郑州市**区****城**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00时20分,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DY*号轿车沿上街区金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丹江北路北北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戚某某、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戚某某、虎某某受伤。2019年9月4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于某某体内血醇含量为263.7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某无责任,虎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12日,于某某与被害人戚某某、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戚某某、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于郑州市******城**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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