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8东风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马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4.9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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