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东三路与大渡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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