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东三路与大渡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