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2********,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小学文化,工作单位:个体经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址:乌兰浩特市**园**号楼**号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4日15时00分,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FZ**号小型汽车沿天骄大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天骄大路与罕山街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测,事故发生时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6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协议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尉迟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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