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号,2012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新锋锐牌125-39A型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张某某,沿兰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安公路0公里加480米处,与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侧的一辆货车(不明车辆)相刮撞,造成张某某、于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不明车辆驶离现场。鉴定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0647mg/ml。

经侦查,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及时拨打120对被害人张某某救治,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于某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救治被害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国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