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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乡**委**组,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6),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二环主路东便门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 换押证;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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