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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2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鲁P****8)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青礼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3mg/100ml。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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