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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水剂有限公司**,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1时许,酒后驾驶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京F****3)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彩虹园小区东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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