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本市安广镇第一小学门前处被交警孙某某、仲某某查获,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于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于某乙、于某丙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琦
(院印)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