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蒙古族自治县,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号黑色吉普牌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昭君路下匝道口往东4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旺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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