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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号。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吉E****2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货车,自本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瑞园一饭店出发,途经兴农道、军粮城大衔,沿东丽区军粮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军粮城大街地道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4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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