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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津R****9白色日产牌小客车,沿津南区雅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雅润路与津沽公路交口处被民警拦检。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检察官助理:  万雅璐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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