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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现住济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时00分许,于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街路口时,多次撞击路边石被迫停车后,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于某某当场查获。经检验,从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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