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1日23时30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单县舜师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饭店门口时,撞到在路边停靠的丁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汽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后经检验鉴定: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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