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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庄**号,现住址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室,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区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昆明路叉口等候红绿灯时,倒车并与后方车辆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检验,被告人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8.23±9.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对方车主损失人民币19084元,并取得对方车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坤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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