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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店(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3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LK****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海滨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滨二路(即:青岛路)与海曲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街道**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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