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沿郯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峄城区吴林办事处杨楼红绿灯东300米处时,因紧急刹车致车辆侧翻倒地,致其左肩膀摔伤。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0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证言,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306****。
2.侦查卷2册,办案说明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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