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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7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桥区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我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灰色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5.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月1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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