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小区**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街与幸福路口处左转弯向西行驶时,与桓某某驾驶的沿通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左转掉头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及绿化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于某某驾车逃逸,后主动投案。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2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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