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街道**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挂靠在建湖县**公交有限公司的苏JZ****号中型普通客车接送建湖县沿河镇中心小学五年级二班27名学生及2名老师至建湖县实践实验基地参加实践活动,当日返回。经查,该车核载12人,当日当次实载30人,超过核定乘员18人。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近期照片及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信息。
2.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无前科劣迹。
3.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系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被告人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4.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路线图、学生上车截图、车辆行驶截图,证明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的苏JZ****号汽车载运学生及行驶路线的情况。
5.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的苏JZ****号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手续齐全,被告人于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1B2E。
6.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2020年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复印件,证明建湖县恒兴公交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责任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驾驶员有超员驾驶的行为,被告人于某某在责任状上签字的事实。
7.会议记录、用车协议、综合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证明建湖县沿河镇中心小学组织四、五、六年级的学生进行综合实践活动,校方安排了5辆车接送学生,用车协议上没有建湖县**公交有限公司的签字盖章的事实。
8.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颜某甲在“沿河客运”群内发布了“明天早上5辆车7:20到东小”的消息,后被告人于某某对公交车进行了排班的事实。
9.沿河镇中心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名单,证明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具体情况。
10.建湖县教育局文件(建教发(2012)16号),证明县教育局明文要求校外活动用车严禁超载运行,及其他活动注意事项。
11.监控视频、截图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明5辆车超员载客的事实。
12.证人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7日沿河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周某某校长安排了五辆接送学生,学校一共有134名学生,8名教师带队,还有1名家长,当天每辆车上坐了27个左右学生,2个老师。
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沿河小学副校长,其当天没有跟车一起去实践基地。一共有五辆车子接送学生,其负责的那辆车上大概有20多个人,老师就郑某某一个。
14.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建湖县**公交公司不知道沿河小学包车的事情,是学校单方面与车辆联系的。
15.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各自乘坐的车上的人数情况。
16.个人陈述25份,证明沿河小学六二班25名学生乘坐了学校包车去参加实践活动,车上还有2名老师和六一班2名学生。
17.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7日共有5辆车子去接送沿河小学的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其中1号车是颜某甲驾驶的苏JZ****号车、2号车是唐某某驾驶的苏JZ****号车、3号车是于某某驾驶的苏JZ****号车、5号车是肖某某驾驶的苏JZ****号车、6号车是其驾驶的苏JZ****号车。
18.证人肖某某、颜某甲、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7日共有5辆车子去接送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每辆车上都有二十几个学生,其三人的车上均超载。
19.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10月27日一共安排了5辆车子接送沿河小学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每辆车上都有二十几个学生、两个老师,都是老师安排的学生。其驾驶的苏JZ****核载人数12人,最后一共上了27名学生、2名老师,连其自己一共30个人,已经超载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兆江
检察官助理:戚春艳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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