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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扎兰屯市,住**办事处**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50分许,在扎兰屯市高台子办事处近郊村路段,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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