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老黑,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0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面包车,从黄土坡沿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61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9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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