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当其行驶至灌云县**街道**处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7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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