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祥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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