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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5时56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定县羊曲线X54公路57公里处时,被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8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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