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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巷**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中华大街学府路北10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615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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