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8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燕春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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