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村**组,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5时12分,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R*****号黑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裕禄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裕禄大道与油田东大门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执勤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216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于某某的血液里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户籍信息表、无前科证明、现场酒精测试单、抽血及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民警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于某某进行讯问光盘和现场执法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1)(2)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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