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花园。因寻衅滋事,2010年3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被告人无法通知到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从宜阳县香鹿山上一饭店出发,沿锦屏路由北向南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前进大桥南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后被民警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花园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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