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1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沿通许县水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西侧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张某甲驾驶的豫B*****号出租车相撞,张某甲及其车上成员张某乙受伤,两车损坏。张某甲电话报警后于某某被民警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抽血。经检验,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甲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血醇检验报告;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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