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个体经商,住杭州市西湖区**镇**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8****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KTV门口益乐路旁停车位出发,途经益乐路、文二西路、古翠路、余杭塘路、蒋墩路,当日3时18分许,其驾车沿蒋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区蒋墩路余杭塘路北口3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52 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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