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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满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4********,无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莫旗**镇,现住在内蒙古莫旗**镇**小区,无前科。2020年0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鑫鹏博物流附近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04mg/100ml。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察;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住内蒙古莫旗**镇**小区。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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