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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黑色福特越野车沿木塔寨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西约100米处时被交警雁塔大队查获。经鉴定,于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96.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于某某血醇浓度为96.46mg/100ml,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79255****)。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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