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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8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南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8时05分许,于某某醉酒(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鉴定文书: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4.1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蒙H*****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锡林浩特市贝子庙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庭酒店门前时与步行人王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相撞后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根据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第1525021201900003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驾驶、车辆信息查询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勘验笔录:本案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3、鉴定意见:

(1)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428、0429号鉴定文书

(2)锡公司鉴尸字(2019)第50号鉴定文书一份

(3)锡市公交认字1525021201900003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4、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视频

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于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逃逸主观上存在过失,操作失当客观上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牟卫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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