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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Q0**0号大众宝来轿车,在二道区远达大街与乾安路交汇东200米处倒车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吉A26**7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的民警发现该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石林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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