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长岭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黑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双阳区水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库管理处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无证牌照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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