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全,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5********,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平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单家村南侧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桥车发生事故。经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9mg/100ml;经认定,确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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