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黑色大洋牌两轮摩托车沿依兰县依兰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依兰县**镇**街**小区门前时,撞至停在路边的张某某驾驶的红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黑LM****)。张某某报警,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检查出于某某饮酒驾车。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 2019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接受证据材料及发还清单、自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内两次危险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依兰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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